□李迎春 成都商報評論員
  核心
  提示
  法治的核心要義是對權利的保障和對權力的約束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律師的真實社會地位往往反映著一個社會真實的法治境況,反映著一個社會法治化的真實程度。所以,不要再難為律師,因為難為律師就是在難為法律,難為公民權利,難為我們自己。
  會見難、閱卷難、調查取證難,當下律師抱怨得比較多的“三難”問題,今後有望在檢察機關得以規範解決。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下發《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》,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權利作出明確規定。《規定》提出,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,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,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;而針對前者的審查許可決定,則應在三日以內給予答覆。
  近期,司法機關陸續出台保障律師權利的規定,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,這是必然趨勢。而從目前的各種新規定看,其實並沒有真正的新內容,更多的是多有關規定的重申和落實,讓律師原本所擁有的各種“虛權利”變成“實權利”。“權利虛置”是法治社會的大敵,它不僅會架空法治,而且會摧毀法律的公信力。而要確保公民權利的實現,律師權利的落實是最直接有效的突破口。
  有人說,律師是一個外表光鮮,內心苦楚的職業,律師面對的不僅是會見難、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的問題,更有其他各種各樣的刁難。因為律師手中的唯一武器是法律,當法律弱勢時,律師這個職業會不可避免地陷入全面弱勢。而律師作為一個“中間角色”,當事人是他們的顧客,而公安機關、檢察院和法院則往往決定著他們的“成敗”,兩頭都是爺,都得罪不得,所以做律師特別不容易。但就是這個不容易的角色,卻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支柱,它在私權與公權力量懸殊的角力中,發揮著無法取代的平衡作用,使私權能夠方便地借助法律防止公權的濫用。
  可以想象,當國家機器開動,對個人實施強力追捕和審訊時,個體的力量是多麼渺小,如果他的權利不能得到保障,強勢者的為所欲為幾乎無可避免;而此時他唯一能依靠,而且有能力使他擺脫不公正待遇的,正是律師。律師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,個體權利對抗權力侵害的最有效屏障。雖然有人說,不要拔高律師形象,因為他們並不是在為正義和公平服務,而是在為錢服務。這話也不假,但他們在為錢服務的同時,卻發揮了捍衛正義和公平的作用,這就足夠了。
  法治的核心要義是對權利的保障和對權力的約束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律師的真實社會地位往往反映著一個社會真實的法治境況,反映著一個社會法治化的真實程度。所以,不要再難為律師,因為難為律師就是在難為法律,難為公民權利,難為我們自己。
  從根本上講,律師的“三難”,是司法機關“權力化”的結果,要從根子上解除律師“三難”,司法機關必須去“權力化”,回歸“法治化”。法治化意味著不是司法機關自己出台規定保障律師權利,而是法律規定的律師權利,司法機關必須遵照執行。換句話說,律師的權利不需要仰仗司法機關保障,而只需法律保障,這才是真正的法治。  (原標題:難為律師就是在難為法律和公民權利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wv88wviej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